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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运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50页(278字)

又称“吨位合同”(tonnage contract),“数量合同”(quantity contract)。

于规定的合同期内,在船东和租船人预先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船东指派船舶将规定的合同货物数量分多个航次按约定的船期安排运输,由租船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属于航次租船合同范畴,除包含航次租船合同的基本共性条款外,还有一些特殊条款。

例如,规定合同期、承运货物名称和总运量,同时规定每批运量或船舶吨位、航次数和船期、燃油涨价条款等。合同期内每一航次运费为同一约定费率,每航次单独计算和支付运费、滞期费和速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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