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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14页(725字)

简称“碰撞”。

船舶在法定水域内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船舶碰撞构成须具备4个要件:①发生在船舶间,船舶与非船舶间的接触即使造成损害亦不能构成船舶碰撞,而且,不同的法律对构成碰撞的船舶还可能作出不同的限制。例如,《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相碰船舶中至少有一艘是海船并且相碰撞都不属于军舰或者专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②船舶间发生接触,是船舶碰撞的物理特征,虽然有的法律,如中国海商法,明确规定间接碰撞和浪损可准用船舶碰撞的法律规范,但它们仍不属于船舶碰撞。③造成损害,即上述接触造成了人身伤亡、船舶和其他财产损坏或灭失的事实。④接触发生在法定水域内。《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的是任何水域。中国《海商法》规定的是“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船舶碰撞按有无过失分为过失碰撞与无过失碰撞。前者又可分为单方过失碰撞和互有过失碰撞:后者又分为不能规责于任何一方原因的碰撞和无法查明原因的碰撞。

船舶碰撞实行过失责任制:如果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如果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如果发生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其过失程度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过失程度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1987年国际海事委员会起草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拟定的船舶碰撞的两个定义反映了船舶碰撞概念在国际上的新发展:其一,“船舶碰撞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坏的任何事故。”其二,“船舶碰撞指由于一船或多船的过失造成的并导致灭失或损失的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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