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桅灯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15页(383字)

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高出其他灯光,并从船正前方向每一舷正横后22.5°内,在225°的水平光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白灯。

具体安置要求:机动船船长等于或大于50m时,应显示前后2盏桅灯;当船舶从事拖带作业时则应显示2盏桅灯(俗称拖带桅灯),如拖带长度大于200m时,则应显示3盏桅灯;机动船桅灯的能见距离按船长分别要求为6、5、3和2nmile;为了便于他船的观察和安全航行,当装设2盏桅灯时,后桅灯高于前桅灯的垂直距离应至少为4.5m;在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能从距船首1000m的海面看出后桅灯在前桅灯上方并且分开;两桅灯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船长的一半,但不必大于100m,而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1/4处。它主要用于显示本船动态与尺度和辨别他船尺度与动态,并是供判断船舶对遇及接近对遇局面的视觉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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