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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450页(239字)

规范对航行长江水域外国籍船舶管理的行政法规。

就外国籍船舶进入长江水域及其开放港口的申请、审批、联检、航行、停泊、无线电设备使用以及其他活动事项作了详细规定,于1983年4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4月20日由交通部发布施行。该规定曾于1986年和1992年作了两次修正,目前该项规定适用范围为:自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与崇明岛施翘河信号杆的联线开始,沿长江向上至武汉沌口架空电缆南塔与北塔联线之间的干线水域,包括该水域对外国船开放的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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