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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447页(597字)

又称“汉堡规则”。

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上通过,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共7章34条和1个共同谅解条款。适用于有下述任何一项情形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装货港、卸货港、或者作为备选卸货港之一的实际卸货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提单及证明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在一缔约国签发,或者前述单证中规定运输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定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国家立法管辖的。如果运输合同或者提单等运输单证中的任何条款背离本公约的,无效。

公约确立了不同于“海牙规则”所建立船货风险分配制度。其主要内容为:①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在其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

②规定“承运人应当证明,其本人及其雇佣人员和代理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而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应当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即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制”,同时规定了承运人对火灾、活动物、舱面货等少数特殊情况下的免责,但废除了承运人的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等权利。③规定了较高的赔偿责任限额。

④首次确立了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本公约所有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此外,公约还对托运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单的功能、签发、内容和效力以及其他运输单证、索赔和诉讼时效、仲裁、共同海损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中国没有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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