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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448页(551字)

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会议上通过的,旨在消除来自船舶的油类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海洋的污染及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日常运行和海损事故对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

用以取代1954年国际海上油污公约。1978年2月6日至17日,在伦敦召开的国际防止海洋油污会议又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即为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防污公约。公约有22条和9条程序性条款,另有5个附则,分别就防止油污(Ⅰ),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Ⅱ),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铁路槽罐车装有害物质污染(Ⅲ),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Ⅳ)和防止船舶垃圾污染(Ⅴ)等方面作出规定。

事实上自公约通过以来,随着国际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公约内容一直处在不断修正和补充当中。

公约及其附则Ⅰ自1983年10月2日起生效,附则Ⅱ自1987年4月6日生效,附则Ⅴ自1988年12月31日起生效,附则Ⅲ自1992年7月1日生效,附则Ⅳ尚未生效。中国于1983年到1994年,陆续接受公约及附则Ⅰ、Ⅱ、Ⅲ、Ⅴ,到1994年12月31日起对中国全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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