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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448页(313字)

国际海事委员会于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关于海运单方面的示范法。

适用于非由提单等类似物权凭证所涵盖的运输合同,共8条,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采用。规则规定订立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不仅仅代表自己而且应保证其有权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订约。规则还确立了以下主要制度:①海运单等类似单证上关于货物数量和状况的记载,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作为表面证据,但在承运人与善意收货人之间则成为最终证据,不得接受承运人的相反证据。②原则上托运人对货物有控制权,可以就运输合同发布指示,在原收货人要求交付前改变并可在一定条件下将控制权转让给收货人。③货物的交付将凭收货人适当的身份证明即可,承运人需尽合理谨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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