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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自由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433页(338字)

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海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根据长期的惯例所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原则。

其含义是:①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②在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各国均有平等行使公海自由的权利。

③侵犯公海自由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公海自由的内容,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规定,有六大项:①航行自由。

②飞越自由。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④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⑤捕自由。⑥研究的自由。公海自由原则意味着各国在公海上是自由的,权利是平等的。但是,公海自由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毫无节制的,而是有限制的、有条件的。各国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规章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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