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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340页(450字)

当汽车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达到废止使用时准时对车辆停止使用的处理。

根据汽车报废标准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应报废:①报废里程: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专用车累计行程300000km;重、中型载重汽车(含越野车)为400000km;特大、大、中、轻微型(含越野车)客车、轿车为500000km;其他车为450000km。②报废年限:轻、微型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重汽车、矿山车及各类出租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19座以下出租车、轻微型载货汽车达上述年限经检测达到安全与排放指标规定可延长使用年限,但不超过原规定期限的一半。

19座以下的非营运汽车使用期限为15年。旅游汽车和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③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无法修复的汽车。

④车型淘汰,无配件来源的汽车。⑤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出厂标准15%的汽车。

⑥经修理仍未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汽车。

⑦排放污染(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超过规定标准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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