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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货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39页(371字)

又称“笨重长大货物”(heavy and long-length car go)。

过长、过高、过宽或过重,以致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一定限制的货物。不同运输部门根据不同的装卸和运输设备条件,对超限货物规定有不同标准:铁路部门规定货车装车后,在平直线上停留,货物的高度和宽度有任何部位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者;公路运输企业规定货物长度在6m以上(含6m)或宽度超过2.5m、高度超过2.7m、重超过4t者;交通部沿海直属水运企业规定货物长度超过12m、重超过3t者;长江轮船总公司规定货物长度超过10m、重超过2t者;各省、市、自治区的水运企业规定货物长度超过7m、重超过1t者。

超限货物运输除办理一般货运手续外,还应提供运输货物详细的外形、尺寸、自重等资料,并会同承运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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