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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923页(361字)

用以调整邮政部门同用户之间,以及邮政部门同其他有关方面之间,在邮政事务中所发生关系的法律规范。属经济法范畴。1986年12月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第四十七号主席令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宗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共8章44条,内容包括:邮政部门同用户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同社会各有关部门之间各自承担的责任,以及邮政应享有的社会保障和邮政部门、邮政职工应尽的责任。也适用于国际邮政事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邮政事务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时,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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