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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款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915页(720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记账单位。《万国邮政公约》规定的万国邮(政)联(盟)的标准货币。1979年里约热内卢大会以前,万国邮联的标准货币是含金量为10/31g九成金的金法郎,它与各国货币的比价通过相关货币的含金量来计算。20世纪70年代末取消黄金的货币价值作用后,金法郎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基础,所以万国邮联在其里约热内卢大会上决定引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记账单位作为万国邮联的标准货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的价值是通过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例最大的5种货币来确定的(当时是15种),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比利用任何一个会员国的货币作为标准货币可能给其他会员国造成的风险都小。特别提款权与各国货币的比价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每日计算并公布。标准货币主要有两种作用:①作为将公约和各项协定中所规定的指示性费率折合本国货币的工具。鉴于资费需要相对的稳定性,不宜每天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比价变动,所以万国邮联规定各会员国应根据前一年9月30日以前至少12个月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本国货币与特别提款权比价的平均值来确定特别提款权与本国货币的比价,用于制定邮件收寄资费、计算邮件退回和改寄资费、给据邮件的补偿以及国际回信券出售价格等。中国目前决定将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比价从1特别提款权折合11.9379元调整为1特别提款权折合10.5390元就是根据这一规定作出的。②作为各邮政间账务结算的记账单位。各邮政之间结算各项费用的账单都是以特别提款权为单位编造的。不论是直接结算还是通过总账结算,都是利用付款前一天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特别提款权与付款货币的比价,将特别提款权账款金额折合成付款货币金额,办理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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