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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企业经营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897页(267字)

邮政和电信通信企业所享受的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利。由于邮政和电信通信部门具有全程全网的特点和公用性质,通信企业的独立自主经营权相对于工商业企业来说是不完整的。在国家规定的国有工业企业的必需权利中的产品劳务定价权、联营兼并权、投资权、资产处置权、劳动用工权、工资奖金分配权等方面,通信企业的权利都不是完整的。尤其是通信资费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国家通信主管部门。每一个层次的通信企业,在经营权方面又存在着一些差别。通信企业经营还受到地域的限制,每个企业的经营地域是固定的,不能越界到其他地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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