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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883页(477字)

武装性质的国家交通治安行政力量。在中国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其任务是:依照交通法规指挥和疏导车辆和行人,检验和考核车辆与驾驶员,设置和管理交通设施,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勘查和处理交通事故,宣传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中国的交通警察始于1903年,首先在北京天津组建了交通警察。1905年清政府设立了巡警部后,命令各地亦组建交通警察机构,专门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交通警察仅负责城市内的行车管理和大城市的交通事故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交通警察除了继续负责城市内的行车管理和大城市的交通事故处理外,国务院还决定将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大城市的车辆监理职能也转由交通警察行使。1982年交通警察行使的车辆监理职能扩展到全国109个大中城市。1986年10月7日国务院又决定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交通警察统一管理。为此公安部的治安局交通处升格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了交通警察总队,省辖市设立了交通警察支队,县(县级市)设立了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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