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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880页(283字)

又称“紧急避难行为”。交通行为人在面临危险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而不得已损害交通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应急行为。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而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可不予追究。但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①交通行为人不能有引起或促使险情发生的违章行为。②必须是在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遇到危险时。③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时。④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⑤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即损害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利益。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时,应追究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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