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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601页(229字)

中国境内对民用航空器适航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1987年5月4日由国务院发布,同年6月1日起施行,共29条。主要内容是:①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向中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外维修在中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取得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执照和适航证等有效证件。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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