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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601页(449字)

中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制定和发布的关于民用航空活动各个方面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管理法规。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必须遵守其各项规定。规章覆盖了民用航空的各个方面,涉及航空器管理、参与民航活动的人员执照、机场管理、航行管理、航空营运、空中交通管理、搜寻救援、事故调查等。每一个部分都由民航总局的有关专业部门拟定后,经局长签发后发布实施。为了和国际上的民航有关规定协调,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按国际通行的编号分为许多部。编号的总数为200,其中预留部分编号以备规章的发展和扩充。例如,有关运输飞机的适航标准规定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写作CCAR-25。同样内容在美国联邦航空条例及欧洲联合航空条例中都是25部。到目前为止,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仍在逐步制定和完善之中。尚未制定的民用航空规章部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或民航总局以前所颁布的各项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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