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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97页(429字)

又称《芝加哥公约》。涉及国际民用航空的政治、经济、技术各方面的国际公约。现行国际航空法的基本文件,1944年12月7日在美国芝加哥签订,1947年4月4日生效。分空中航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和最后条款四部分,共22章96条。主要内容为:①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②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未经允许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③非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有权飞入或飞经另一缔约国的国土而不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④定期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许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⑤航空器应具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航空器应载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此外,公约还对航空器应履行的义务、航站及其他航行设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大会、理事会及航空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和职务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中国是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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