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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债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89页(408字)

责任人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可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规定3类债权属限制性债权:①船上所载人员的人身伤亡及船上所载财产的灭失或损害。②在船舶驾驶、管理、货物的装卸运送或旅客登离船及运送过程中,由于责任人需对行为负责的船上人员或其他非船上人员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其义务造成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和任何财产的损害赔偿。③有关清除残骸的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责任,因起浮、消除或销毁沉船等所产生的义务或责任,以及因损坏港口工程、港池及航道产生的义务或责任。1976年公约除增加救助作业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外,同时还增加了非责任人为避免或减少可限制责任的人须负责的损失而采取的措施及该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失产生的债权。中国《海商法》基本上采用了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但未将因沉船、残骸及船上货物的清除、销毁或使之无害等产生的债权列为限制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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