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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时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87页(226字)

宣布共同海损和提供相关材料的期限。《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规定:如果在海上发生事故,各有关方应在船舶到达第一港口后的48小时内宣布;如果船舶在港内发生事故,应在发生后的48小时内宣布。有关事故和损失的各种证明材料则应在一个月内向有关方提供,全部材料必须在航程结束后一年内提供。如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期限内提供,则应向相应理算机构请求展期。违反上述规定的,理算机构可以不予共同海损理算,或按已有材料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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