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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方的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87页(339字)

被拖方在履行拖航合同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主要是:①被拖方应提供适拖的被拖物,即被拖物的结构必须坚实、强固、适合安全拖带的要求,根据该航次的航线、气候、风浪、环境等诸因素,被拖物应经得起一般的海上风险,被拖方还应把影响拖航安全的一切情况向承拖方如实陈述,并取得检验机构签发的适拖证书;根据被拖物的设计规范和用途,须配备船员控制或照看被拖物,配备的船员应称职、足额:如被拖物上装有货物,则应合理积载,确保被拖物的适航性。②被拖方应保证起拖港、目的港和合同约定挂靠的中间港为安全港口,当合同约定的目的港为不安全港口时,承拖方可以在附近任一安全交付被拖物,即视为已履行合同。③被拖方在拖航过程中应服从承拖方的指挥。④支付拖航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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