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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81页(205字)

“综合责任限制”的对称。确定责任人对一件或者其他一个单位财产等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方式。常适用于单一的损失状态。中国《海商法》所确立的承运人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为每一件或者每一单位的赔偿额为666.67计算单位即是一种单位责任限制。另外,“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等所确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也都是一种单位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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