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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请求赔偿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78页(288字)

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依照保险单规定,对保险标的全部损失履行经济补偿后,随即取得的对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对第三者责任方的求偿权利。在法理上分为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前者是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后,对具有残余利益的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所有权;后者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由第三者责任方负责赔偿保险事故损失,保险人在给付赔款后,以赔偿金额为限取得被保险人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益。如果保险人依照保险单规定只对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履行经济补偿,残存标的物仍为被保险人所有,则保险人只取得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代位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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