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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补偿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71页(336字)

为鼓励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中国《海商法》都作了有关特别补偿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确定特别补偿的标准是:如果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进行了救助,即使无效果,不能获得救助报酬或者所获得的救助报酬还不足以弥补其救助费用时,救助人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救助人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特别补偿还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达到救助费用的30%;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特别补偿数额还可以通过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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