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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解约选择权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52页(302字)

1976年国际独立油船船东协会航次租船合同范本“INTERTANKVOY76”第7条款。该条规定“如由于不能归责于船舶和/或船东的原因:(a)租船人未能尽职发布依照本合同第2款的航次指示或装货命令,且此行为持续不少于10天,或(b)自提交有效准备就绪通知书起20天未能装货的,船东有权选择解除本租船合同。如此等选择权行使且延误归咎于租船人,其将对租约的取消负赔偿责任。”航次租船下船舶抵达装货港但租船人无货装船,船东不能立即解约而只能等待,长时期的等待对船东很不利,除非构成合同受阻才可解约。本条款给予船东选择解约权的条件和解约权利,能有效保护船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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