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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日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51页(485字)

规定所租船舶到达装货港或交船港的最后一天为解除合同日期的条款。在航次租约下,若船舶未能在该日到达装货港准备装货,租船人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航次租船实务中,解约日一般是船舶受载期的最后一天。因此,双方洽谈合同时一般将船舶受载期和解约日合并商定,称为“LAYCANclause(船舶受载期和解约日条款)”。1994年“金康”航次租约范本中的解约日条款还规定,一旦船舶不能在解约日到达装货港,船东应通知租船人该船的预计准备装货日期以及询问租船人是否行使解约权或商定一新的解约日。租船人必须在接到此通知后的48小时内宣布是否行使解约权。若租船人不选择解约,本合同则被视为修改,船东通知的预计准备装货日期的第7天将作为新的解约日。上述内容称为“质询(interpellation)”。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解约日一般也和交船日期一并商定,例如,NYPE93格式第16条“交船期和解约日条款(Delivery/Cancelling)”规定“交船日期不早于×年×月×日开始,若船舶不能在×年×月×日当日或之前准备交船,租船人有解约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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