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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50页(241字)

船舶所有人将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租约期可约定一段期间或以完成一个航次为限,后者亦称航次期租(TCT: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租船人在租期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并支付租金。船舶所有人一般负责船员工资、船员伙食、船舶维修保养、船舶保险费、物料、供应品、船舶折旧费、部分货损货差索赔等,而租船人一般则负责燃油费、港口使费、扫舱洗舱费、垫舱物料费等,并负责部分货损货差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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