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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442页(389字)

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和国际商会合作起草,并于1992年颁布的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供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的标准合同条款。该规则并非强制性的公约,根据该规则,如果当事人选择了适用该规则,而多式联运合同中又有和规则不一致的规定,那么规则的规定优先,除非合同中的不同规定是增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该规则还特别规定多式联运提单证可以用电子信息交换代替。该规则采用了典型的网状责任制,采用了过失责任制同时又保留了部分传统海运规则中关于过失免责的规定适用于在海运区段发生的损失,因此仍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同《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相比较,它更大程度上尊重了现存的承运人责任制度。该规则对于最高赔偿限额、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责任、索赔与诉讼等问题作了规定。但作为合同条款,该规则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效力仍决定于具体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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