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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353页(375字)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3号令联合发布,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共有6条。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所有类型的摩托车辆,并规定了有以下几种情形的摩托车辆均应报废。①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和轻便三轮摩托车及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②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和轻便三轮摩托车及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③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④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有关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的20%的。⑤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⑥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和噪声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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