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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273页(345字)

2004年4月30日第69号公安部令发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6章49条。该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了应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由违法行为地或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规定还对交通违法行为现场处理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罚款处罚、处罚文书、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种类、程序、凭证、依据、时限;交通违法行为的非现场处理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处罚文书、处罚时限,收缴机动车和牌证及强制排除妨碍的适用条件、处罚程序;处罚的执行;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扣留机动车、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许可的程序等均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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