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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272页(392字)

2004年4月30日第72号公安部令发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4章39条。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对机动车的所有人及机动车和有关技术数据进行登记。同时规定机动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五种。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申请注册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制造厂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改变使用性质,迁入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城的应申请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办理转移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申请抵押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或机动车灭失的应申请注销登记。该规定还对各类登记的申请条件、审核项目、受理期限、登记内容及不予登记的依据等均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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