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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到期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221页(530字)

根据铁路现有技术设备条件和运输工作组织水平,所规定的各类货物运送一定距离的最大限定天数。中国铁路货物运到期限,现行按下列规定计算:①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②货物运输期间: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③特殊作业时间: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运价里程超过250km的零担货物和1t集装箱货物,另加2日,超过1000km加3日;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t、体积超过3m3或长度超过9m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日;标准轨与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1日。货物实际运到日数的计算:起算时间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指定装车日期的,为指定装车日的次日)起算。终止时间,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卸车完了时止;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责任;其他非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货物途中滞留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日数中扣除。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3日。货物的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承运人应按规定,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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