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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221页(459字)

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托运人经由铁路运输货物,须与承运人签定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的形式:对大宗货物运输,可按季度、半年、年度或更长期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可用“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代替;集装箱货物和零担货物以“运货单”作为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货物时,须递交运物货单,承运人在运物货单上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运输合同即告生效。运物货单是整车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属于标准合同或规范性合同,由铁路印刷具有固定格式和条款内容的文本,承托双方无权随意改动,只需填写其中空项,经双方协商补充内容,通常填写在记载事项栏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又是多边合同,虽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在始发地签订,但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有领取货物及提出运输变更的权利,负有清理、结算全部运输费用,及时领取货物并搬出车站的义务,并属合同当事人一方。故运输合同对承、托、收三方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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