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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8页(293字)

故意破坏汽车、电车、火车、船只、飞机,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中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其主要特征是:①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汽车、电车、火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②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使其不能安全行驶,致使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如果只是轻微的破坏,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③主观方面是故意,如图私利、泄私愤或嫁祸于人等。若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破坏,则以反革命破坏罪论处。由于过失而造成交通工具的毁坏,则以过失毁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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