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嫡长子或年长之子为嗣君。《传·隐公元年》:“立适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为历代所奉行。《国语·周语》:“废长立少,不顺。”《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昔先王之命曰:“王后无适,则择立长。”《魏书·长孙嵩传》:“立长则顺,以德则人服。”明朝立太子的原则是有嫡立嫡,无嫡立年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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