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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西北民族词典》第822页(301字)

塔吉克族社会民俗之一。儿子享有继承权,女儿通常无继承权。父亲的遗产一般由诸子均分,无子者的遗产由生活在同一大家庭中的兄弟或侄子来继承。大概有这样几种情况:(1)父亲的遗产全部由诸子继承,长子有遗产支配权,母亲和未出嫁诸女的生活由遗产继承者负责。(2)兄弟虽多,但已分家另过,这种情况下,某家的丈夫死后,如无子嗣,而妻子又不改嫁,遗产由妻子继承。(3)父母都去世,无子,女儿可继承遗产,但一般要有入赘的女婿后才能继承。如女儿年幼未到结婚年龄,可携带遗产到近亲家中去生活。(4)已出嫁的女儿无权享受遗产分配。如死者无任何遗产继承人,其遗产一般归宗教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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