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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族土司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西北民族词典》第670页(1723字)

元、明、清中央王朝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各民族首领分封官职,对本地区各民族进行世袭统治的政治制度。元代,青海土族大部分地区属甘肃等处行中书省管辖。元王朝对土族各部落首领分别授以各种官职,先后分封祁贡哥星吉为金紫万户侯、元朝甘肃行省理问所土官;朵儿只失结为甘肃行省右丞;李南哥为西宁州同知;李赏哥为西宁州同知兼都护使,这是对元代以前历代封建王朝“以土官治土民”政策的继续。明王朝确立以后,土族地区的土官纷纷归附明王朝。明袭元制,“封王司民”,封授元朝旧吏为土司,父子世袭,不编户籍,以统治本地区土族。主要封为西宁卫指挥使、指挥佥事、千户、百户等世袭官职。所以,青海土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正式形成于明代。清初,沿袭明制,清政府依旧封授这些土司以官职。明清以来,土族地区形成有十六家土司,即李(分东、西二土司)、祁(分东、西二土司)、汪、纳、吉、陈、赵、阿、冶、甘、朱、辛、喇、小李等十六家土司。土族地区第一个土司是元淮安右丞陈子明。元至正二十三年(1363),陈子明率众归附吴国朱元璋,朱元璋于洪武元年(1368)授其为随征指挥佥事。后人称之为陈土司。明洪武十六年(1383),陈土司从征阵亡,其子陈义袭职,以军功升调为西宁卫指挥使。土司是明清封建王朝册封的世袭封建王侯,与中央王朝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一方面是封建王朝的地方统治者,另一方面是“世官其地,世有其土,土民世耕其地,世为其民”的当地首领。土司各辖区形成相对割据状态。土司不仅是辖区内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而且享有经济上的所有利益。土司地位的大小主要表现在封建王朝所授官衔品级的高低、辖区的大小以及所属土民的多寡。为了巩固和加强统治地位,维护封建王朝的利益,土司不仅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而且建有一套完整的封建统治机构,集行政、宗法、军事、司法于一体。行政方面:土司下设护印千总1员,协助土司办理行政事务。下设管家把总,辅助护印千总。把总下又设总管1人,总管之下又设乡老(又称老者)3人,多由村寨富户充任,亦为终身制。他们的职责是催收钱粮、支应杂役。此外,土司还设有办事衙门,称公署。内有处理文书事宜的稿房,稿房中设有文员。并有传达土司命令的委役,也称传房。宗法方面:土司选派族内兄弟或亲属(即土舍)一人做“家长”,“家长”被认为是土舍中最高贵的人,管理土舍中的一切事宜。如诉讼、粮差、婚丧等。家长解决不了的事务,则转交土司处理。土舍与其他土族人民一样,也从事耕牧,但也享有一定的特权。如可从土司那里得到部分私有田地,若土司无嗣,尚可承袭,亦可不服兵役。军事方面:土司下设领兵千总一员,辅佐土司管辖土兵训练,参加军事征剿,又设领兵把总一员辅助千总。土兵由耕种土司田地的各户负担,耕种者按田亩数出土兵。土兵平时为土司耕种军田,战时则随土司出征,所需服装、武器、马匹、粮食由土兵自备。司法方面:土司对辖区内土族人民的民、刑事案件均设公堂处理,法由己出,公堂内有衙役,设有各种刑具。土司裁定的案件,存档管理,土民无权过问,也不得上诉。土司属下的总管、乡老,可调解案件,无法审理的交由土司办理。土司也无法处理的较大案件,才转交县府解决。按明王朝的规定,土司负有征调、守卫、朝贡、保塞之责。土司除镇守辖区领地外,遇有战事,则率领部众服从征调,明代,土族地区的土司曾多次受命征调,出塞远征,并屡建战功,受到明王朝的嘉赏。为了表示对封建王朝的忠心,土司定期进京朝见皇帝,并朝贡当地贵重的土特产品,土族地区土司的主要贡品是马、白牦尾、酥油等,明王朝依靠土族地区土司的实权加强了对土族地区的统治。清代,虽然沿袭明朝的土司制度,但土族土司的活动较明代有了一定程度的削弱。清雍正以后,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统治,清政府厉行“改土归流”政策。土族地区的土司因无叛逆之事,且有战功记载,所以土司制度一直予以保留。然而,土司的实力日趋没落,有名无实。民国年间,土司的名位虽沿用未改,但土司制度仅仅是名位而已。1929年,青海建省,实行改土归流,土司地区划归县治。1931年8月,南京政府颁布“明令撤销土司案”,正式下令废除土司制度,沿袭了560余年的土司制度至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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