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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民出卡贸易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西北民族词典》第299页(303字)

清朝颁布的有关新疆“回部”(维吾尔族)民众从事对外贸易的规章制度。始于乾隆五十九年(1794),由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永保拟定,并得到清政府的批准后发布的。该章程共有七款,主要规定“回部”商人对外经商,只许到卡伦(边防哨所)以外的归附于清朝的布鲁特(今柯尔克孜族)牧区贸易,不许到更远的外国经商。只准10-20人为一伙,由阿哈拉克齐(商头)带领,不准单独行动。如果按照规定办事,货物被抢,清政府当局负责追查;否则,不但不负责追查,还要将违犯者伽号示众半年。章程还规定布鲁特牧民偷盗和抢劫“回部”商民货物应受的责罚。这份章程保障了清代维吾尔族对外贸易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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