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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游牧税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西北民族词典》第245页(484字)

民国初年新疆省政府颁布的征收哈萨克族人畜牧税的规章。辛亥革命胜利后,清政府规定的内地各省的协饷(资金补助)断绝,新疆的一切军政费用,全靠自筹。都督杨增新为了增加税收,乃于1914年(民国3年)颁布这份税则。其中主要内容5条,税则规定:哈萨克族游牧今后照章纳税,收取现银,税率为:一匹纳税银1钱5分,一头税银1钱2分,骆驼一峰税银2钱,一只税银2分。纳税办法是:由哈萨克头目将所管毡房(各户)的马、驼、牛、羊数量,开具清单,呈交县府,由县知事派人复查,届时由县府派人照清单至各牧场收税。纳税的手续是:牧民纳税,政府收税人员即开具税票。每份税票为一式三联,一为“执照”,归纳税人收掌;二为“送核”,报上级审核;三为“存根”,由县府存档备查。税则还规定,此规章用民族文字缮写和颁发,如果收税人员有额外浮收情事,准予指名控告,上级必加追究。这份税则的颁布,表面上看,税率虽有所增加,但是却杜绝了过去政府官员的额外浮收、牧民招待收税官吏的请客送礼等各种弊端,实际上,哈萨克族牧民的负担反而减轻了许多,是有利于畜牧业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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