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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军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国军事史辞典》第1044页(526字)

即《辛丑议定书》或《辛丑各国和约》。

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后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年)9月7日由清政府全权代表奕劻、李鸿章与英、美、俄、德、日、奥、法、意、西、荷、比11国的代表在北京签订。

共12款,19件附件。

主要内容为:(1)中国赔款银4.5亿两,分39年偿清。年息4厘,本息折合9.8亿多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抵押;(2)将北京东交民巷划为使馆界,界内由各国驻兵管理,中国人概不准居住;(3)拆毁大沽及大沽至北京沿线各炮台。准许外国军队驻扎北京和北京到山海关沿线12个战略要地;(4)惩办在义和团运动中和“外国”作对的官吏,提升为“外国”效劳的官吏。

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与“诸国仇敌”的各种组织,违者皆斩。各省官员对所属境内发生的“伤害诸国人民”事件必须立刻镇压,否则即行革职,永不叙用;(5)诸国认为各个通商章程中应修之处或其它通商事宜,清政府概允商议。

并改善北河、黄浦两水道;(6)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以办理对外交涉。

帝国主义运用《辛丑条约》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国的统治,表明清政府已成为帝国主义的工具,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完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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