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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天津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军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国军事史辞典》第1042页(317字)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

1858年(清咸丰八年)6月26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共56款,另附《专条》。主要内容为:(1)英国公使得驻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馆;(2)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传教;(3)英国入得往内地游历、通商;(4)英国商船可在长江各口往来;(5)增开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台南)、潮州(后改汕头)、琼州(今海南海口)、镇江等为通商口岸;(6)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7)中英两国派人在上海举行会议修改关税税则;(8)中国赔偿款银400万两。此条约进一步扩大了英国在华侵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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