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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澳租借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军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国军事史辞典》第1039页(267字)

亦称《胶澳租借专条》。

德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租借胶州湾的条约。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3月6日,由清政府总理衙门大臣李鸿章与德国驻华公使海靖在北京签订。共3端10款。

主要内容为:(1)德国租借胶州湾,租期99年,并允许德国在胶州湾沿岸百华里内自由通行;(2)德国可在山东境内修筑胶济铁路,并获得铁路沿线30里以内的矿产开采权;(3)德国享有为山东兴办各项工程提供所需人员、资本和器材的优先权等。

通过这一条约,德国在“租借”的名义下,强占了胶州湾,并把山东省变成了它的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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