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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湾租借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军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国军事史辞典》第1040页(291字)

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租借广州湾的条约。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4月,清政府被迫在两次换文中应允了法国侵略者的要求。即:广东、广西、云南不割让他国;法国修筑滇越铁路;中国将来设立邮局,清法人襄办;广州湾租给法国。1899年11月16日由广西提督苏元春与法国水师提督高礼睿正式签订此约。共7款。主要内容为:(1)广州湾及其附近水面租给法国,租期99年;(2)租借地跨越遂溪、吴川两县;(3)租界内全归法国管辖,可建筑炮台并驻军设防;(4)准许法国修筑自广州湾至安铺的铁路。该约于1945年为《中法交收广州湾租借地专约》所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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