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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赋

出处:按学科分类—军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国军事史辞典》第736页(459字)

中国古代征收军实费用的一种赋税制度。历代多有变更。在周代,军赋包括了兵役、车兵仗等一切军需。《周礼·夏官·大司马》郑玄注云:“赋,给军用者也”。《小司马》亦注云:“赋,谓出车徒给徭役也”。所谓“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战国以后,兵役、田租与车马兵仗等费用的征收,演变成三种互相联系又各自独立的剥削制度,即所谓:“力役之征”、“粟米之征”和“布缕之征”。“力役之征”包括了兵役与其它徭役的征发;“粟米之征”包括了军粮、禄食与祭祀、庶事等费用的征收;“布缕之征”包括了车马兵仗等费用的征收。在秦汉时代,“军赋”一般专指“供库兵车马”之用的“算赋”。《汉书·高帝纪》引《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在封建社会中后期,专门的“军赋”不复存在,一切军需物资的征收,均在各种赋税之中。当然,在战争年代,在财政竭蹶、军需紧急的情况下,也有专门的军费征收,这一般是在常额赋税之外的加征,如明代的“三饷”,清代的“九厘银”、“厘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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