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普斯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人民出版社《文艺心理学大辞典》第642页(976字)

【生卒】:1851—1914

德国心理学家、美学家。

西方“移情”说美学的代表人物,其美学研究往往带有浓厚的心理学色彩。代表作是《空间美学和几何·视觉的错误》(1891)、《论移情作用,内摹仿和器官感觉》(1903)、《再论移情作用》(1905)等。他从心理学出发研究美学,提出美学主要是一门心理学的学科见解。认为审美享受是一种有价值的快感,它由观照对象引起,不同于饮食等生理快感,是我们内心的心境和意志状态。

审美对象必须是感性的,是与审美主体相对的“唯一”的对象。审美享受的产生及获得的原因不取决于客体,而是由于审美主体的“内部活动”,即欣赏者自我体验而引发的欲求、欢乐、意愿、活力、忧虑、失望、沮丧、兴奋等情绪,故美感是审美主体(或欣赏者)“在一个感官对象里所感到的自我价值感”。

由此出发,他提出了移情说,认为“移情”是审美主客体之间的完全“同一”,审美活动主要是通过移情作用来进行并完成的,即把我们在体验中所引发的各种情感或情绪外射到审美客体中,从而使情感或情绪与审美客体达到物我合一、同情同一的审美境界。他提出“移情”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①在物我合一的移情状态中,是审美主体将我的情感或情绪外射到表现其精神生活、心理状态的对象中去;对象是精神生活、心理状态的寄托和象征。

②移情境界的获得和出现,是因为审美主体内在的各种情感及其外射的需求。他认为并非所有的移情都是审美的,将移情分为两种:①“实用的移情”。主要体现为主体关注的是情感的客观现实性,即在现实生活中看到某种悲伤表情或欢乐微笑而引起的同情。②“审美的移情”。

主要体现在审美主体知觉表象及其与审美对象之间关系的象征性,它只有在摆脱了实际的利害与功利价值感,进入纯粹审美观照之后方可产生。他说,美感的根源不在于对象,而在于自我,“审美的欣赏中并非对于一个对象的欣赏,而是对于一个自我的欣赏”,美感即“在一个感官对象里所感觉到的自我价值感”。

在分析移情的产生条件和原因的基础上,他将移情分为四种类型:①一般的感觉移情;②经验的或自然的移情;③气氛移情(或心情外射移情);④生物感性表征的移情。他的“移情”说是以心理学为基础的,反对以生理学观点来说明审美活动中的审美心理现象,不同意谷鲁斯的“内摹仿”说,这使他和谷鲁斯成为移情派美学中的两大派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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