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味无可争辩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人民出版社《文艺心理学大辞典》第512页(450字)

拉丁语中的一句格言。

原意是说,对现实事物和艺术作品的鉴赏,各人有各人的喜爱和偏好,每个人都不应该要求别人必须顺从自己的趣味,不应彼此争辩,也不能争辩。趣味无可争辩的说法,肯定了审美趣味的个性差异,有其积极的合理意义。的确,每一个人的个性特征都是不同的,人的先天遗传因素,天赋素质以及后天的特定的家庭出身、童年经验、生活经历、文化教养、社会地位等等都不尽相同,因而各人的欣赏趣味呈现出千差万别的个性差异,应当承认审美趣味的差异性的存在;但是,认为审美趣味不应争辩,也不能争辩,也含有把审美趣味的差异性绝对化的形而上学的倾向。

它出现了两个方面的理论失误:其一,否定了审美趣味的共同性。

其二,否认了各人审美趣味的有高下之分,偶尔与病态、进步与落后之别。尽管审美趣味存在着个性差异,但并不是所有的审美趣味都是值得提倡的。

那种有助于提高欣赏者的身心健康水平和精神境界水平的审美趣味应当肯定和提倡;而那种有害于欣赏者的身心健康和精神境界提高的审美趣味则应当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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