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抒性灵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人民出版社《文艺心理学大辞典》第303页(440字)

明代文学理论家袁宏道关于歌创作的一种理论,也是公安派的文学主张。

袁宏道在评价袁中道的作品时提出,语见《袁中郎全集·叙小修诗》:“弟小修诗……大都独抒性灵,不拘格套,非从自己胸臆流出,不肯下笔。有时情与境会,顷刻千言,如水东注,令人夺魂。”“独抒性灵”说,强调和提倡文艺应抒写人的个性、情感、欲望、心灵,要求文艺创作摆脱理学的禁锢,突破传统形式格套的束缚,表现独特的个性和心灵,表现人的本真情感、意趣和欲望,极富个性解放和生命自由的理论色彩。袁宏道肯定诗歌应表现人的合理欲求,主张诗应是情感的自然流露,故提倡真“趣”。

所谓“趣”,是事物的自然本性,是天籁之声,是毫无矫揉造作和故作姿态的意蕴和天趣。他说,“趣如山上之色,水中之味,花中之光,女中之态,虽善说者不能下一语,唯会心者知之。”从审美的角度来说,此处所说的“趣”,是指文学作品中独具个性的审美情趣或审美趣味,它由作者的“任性而发”,是个性的充分表现,合于“独抒性灵”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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