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感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人民出版社《文艺心理学大辞典》第242页(541字)

一种特有的宗教观念的产物,指人感觉和确认自己生而有罪。

根据基督教《圣经》的说法,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受的诱惑偷吃了禁果,于是便有了判断是非的智慧和明辨善恶的能力,同时也就有了羞耻感,特别是对于性。在基督教观念中,原罪来自第一对人的堕落,而且它延及后代,因此所有的人都是生而有罪的。基督教正统派,包括把原罪概念推向极致的奥古斯丁,都把原罪看作是一种“遗传的腐败”,将原罪同性欲联系了起来。人类期望在不断向善的努力中获得最后拯救这一事实本身正彰明着原罪。原罪揭示了人类在上帝面前的真正境况,反映的是人的一种基本的无能,标明了在“我想”和“我能”之间存在的距离。这种距离感是人的有限性决定的,而死亡乃是人的存在的有限性的明确标志。人对其存在的有限性、对死亡不断追问的最终结果,即产生了由原罪派生的惩罚观念。因此,死亡来自原罪的观念恰恰表明了原罪来自死亡的本质。

克尔凯郭尔称原罪的真正意义乃在于恐惧,而激起恐惧的正是虚无。

因而原罪感其实来自于虚无对人的威胁。原罪感对基督教文化传统中的文艺有着深刻的影响。文艺作品中大量出现的“忏悔意识正是由原罪感引发出来的。在西方传统中,就曾被看作是面对上帝的忏悔。“救赎文学”也是基于原罪感而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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