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感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人民出版社《文艺心理学大辞典》第242页(514字)

指引起个体内疚自责并认为应受到惩罚的情绪状态。

当一个人的行为、意识与构成他良知的道德标准、价值观念发生矛盾时,便会产生罪过或羞耻的内心体验。它与一个人的良知及善恶的自我评价密切相关。

罪感不是个体先天固有的,而是人在文化遗传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对犯罪反应的特殊情感体验,体现着一定的道德认识和观念。

它建立在个体的积极因素与社会的积极因素相互作用的基础之上。主体积极因素主要是指主体所具有的符合社会规范的道德、法律意识以及社会化的情感;社会积极因素主要是指家庭、学校、社会等抑制犯罪的影响力。罪感有抑制犯罪的作用。

弗洛伊德着重研究了神经病人的罪恶感,他认为罪恶感是超我压迫自我的表现。这是因为超我规定了行为的常规,自我的一举一动都受其严厉的监视,假使不照这些常规去做,超我便会惩罚自我,从而导致紧张的情绪,使自我产生罪恶之感。斯洛认为有两种罪恶感,一种是真正的罪恶感,它是因人们没有正视自己的心理需要而引起的;另一种是神经症的罪恶感,它是指某人具有害怕别人意见或别人反对的倾向。而真正的罪感则能起到一种有益的作用,即引导人们抑制原欲并使之升华,其作用就像人的良心所起的作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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