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人民出版社《文艺心理学大辞典》第202页(419字)

又称“唯乐原则”或“享乐原则”,弗洛伊德在其人格理论中用以说明本我性质的概念。

弗洛伊德认为:人的人格是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部分交互构成。“本我”由遗传的本能欲望组成,来源于机体生物的内驱力,因而具有心理能量。本我中的本能欲望(主要指性本能或里比多)强烈地冲动着,企求能直接地、立即地得到满足,以实现潜在心理能量的松弛和快感。支配本我的精神功能活动的原则便是快乐原则,本我按此原则使本我中的本能欲望不顾现实性与可能性,不顾道德、法律和一切禁忌,一味盲目地追求直接的满足、发泄和享乐。

在此意义上,他认为只有婴儿的人格才属于本我,行为完全受快乐原则支配;随着人的成熟,自我逐渐发展,其行为便不再单纯受快乐原则的支配,本我通过自我与外界接触,不能不在满足冲动欲望时又考虑到现实可能以保护个体安全;以后,超我渐次成长,个体受社会规范、道德原则、良心观念制约,才真正开始超越快乐原则,并有了利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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